环球360手机版登录
|收藏|设为首页
通知公告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8 浏览次数:53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管理秩序秩序,强化劳动纪律管理,加强教职工集体意识和遵章守纪观念,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教职员工及聘任人员。

第二条全院教职工均应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不进行文体娱乐活动(学院安排除外)。

第三条 全院职工执行坐班制,人力资源部每月集中通报员工考勤情况。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为劳动纪律监督执行部门,负责联合纪检监察审计部成立劳动纪律督察组,采取实地查看及调阅监控录像等形式不定期检查员工劳动纪律,并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五条考勤是对教职工每个工作日的出勤和坚持岗位情况以及各种集体活动的情况(包括对教职工出勤、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的考核和记录。

第六条考勤方法:全院教职工按《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勤时间表》(附件1)实行打卡考勤。教职工在考勤机指定位置输入指纹或面部后,考勤机液晶屏幕区上显示指纹或面部信息,同时语音提示“谢谢”,即表示打卡成功。教职工可使用个人工号登录人力资源部网页“考勤系统”查询个人考勤实时记录。

第七条考勤人员分类及打卡校区

(一)院(系、部)人员

(1)副高以下职称人员,按照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打卡考勤。

(2)副高及以上职称人员,正常工作日内在学院规定工作校区每周打卡考勤累计不少于三天。

(3)外聘人员根据协议约定工作地点和工作天数考勤。

(二)校领导及职能部门管理人员按照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和时间打卡考勤。

(三)工勤服务人员由总务部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制定工勤服务人员考勤管理规定,报人力资源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八条考勤具体要求:

(一)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因故不能到岗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教职工办理公出、请假手续须提前,并据实、详细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请假审批表》(附件2),按程序批准后执行。任何手续审批之后不得涂改,变更;未到岗且无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

(二)因故无法于规定时间打卡考勤者,应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卡记录表》(附件3)并附相关证明。《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卡记录表》填写时限以发生时间当天算起三日内有效(逢周假日、节假日顺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者视为旷工。半年内(1-6月份、7-12月份)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未打卡记录表》超过三次者,比照一次迟到处理。

(三)教职工必须在学院规定的工作校区打卡考勤,否则视为旷工。

(四)教职工打卡时间比规定上班时间晚10分钟以内视为迟到;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10分钟以内视为早退;工作时间擅离岗位超过30分钟视为脱岗。迟到、早退超过10分钟,脱岗超过60分钟者,均视为旷工半天;迟到、早退、脱岗累计两次视为旷工一天。

(五)考勤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其中行政管理人员考勤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负责;院(系、部)及书院教职员工考勤工作由本单位考勤员负责。各单位负责人、考勤员应严格执行考勤规定,切实履行检查和监督职能。

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职责:新员工入职指纹录入;全院考勤事务管理;行政管理人员日常考勤管理;考勤系统维护及管理,查询权限分配。

院(系、部)及书院考勤员职责:本单位人员考勤监督及事务性管理。

(六)考勤应如实反映工作人员出勤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人力资源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将定期抽查。发现考勤情况与实际情况不符者,追究单位负责人、分管行政工作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七)特殊情况处理办法

1.因实际工作原因不能按时打卡考勤者,应在工作结束后不晚于一个工作日补办相应手续。

2.因工作性质需要调整考勤时间者,需由单位提交考勤时间调整方案,经业务主管院领导签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据此调整相关人员考勤时间设定。

3.每学期职工工作第一周院(系、部)考勤员将本单位两校区工作人员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且注明具体工作时间段。人力资源部考勤专员据此更新两校区人员考勤数据设置。

4.因天气、堵车等非人为、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班车延误情况下,平原校区工作教职员工在班车到达校区后10分钟以内考勤记录视为正常考勤;超过10分钟后视为迟到,超过20分钟记为旷工半天。

第三章请销假制度

第九条请假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因公、因事、因病或其他原因需离开工作岗位的,均应由本人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先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请假审批表》(附件2),请假期满后,应于返岗工作当日到批准人及人力资源部销假。

(二)请假时确因紧急情况(急病、意外事故等)无法亲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当天以电话请假或由他人代为请假,事后由本人及时按上款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遇补假理由不充分、不真实,不予批准,离岗时间视为旷工。

(三)续假应在原请假期满后两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按累计请假时间进行相应审批,并到人力资源部备案。

(四)除病假外,性质不同的假期不得接续申请(事假、婚假),法定假日前后不得接续请假。

第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职能部门行政管理及工勤人员

1.各部门主任、主任助理请假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书记、院长核准。

2.二级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15天以内须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院长批准。

3.一般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二级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由部主任批准,3天以上(含3天)须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二)院(系、部)教师、教辅人员

1.院(系、部)正职请假需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副职请假1天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核转主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核转院长批准。

2.院(系、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副主任请假,3天以内由院(系、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院(系、部)负责人审批后报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3.一般人员(教师、教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批准,3天以内由院(系、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报业务主管院领导批准,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三)书院人员

1.书院书记请假需报主管院领导和书记、院长批准;副书记3天以内核转主管院领导批准,3天以上(含3天)核转书记、院长批准。

2.辅导员及生活老师请假,3天以内由书院书记批准,3天以上(含3天)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同意,15天以上(含15天)核转主管人力资源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请假事由

本院教职工有下列情由之一者可申请给假。休假期间遇到公休日,国家法定假日或假期,都计算在假期内。

(一)病假

1.员工因病或因公务负伤须治疗或修养者可请病假。请假3天(含3天)以上需三级及以上等级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及相关收费证明方可准假,因故不能按时提供病假证明者,由本人或他人3日内代办请假手续。

2.(1)月休病假3个工作日以内且半年累计不超过8个工作日的,各项薪酬正常发放;

(2)月休3天以上或半年累计休病假8天以上的,且病假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月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月发放工资最低标准规定如下:

从入职当天计算,在我院工作3年以下的,发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在我院工作3年到6年的,发放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在我院工作6年到10年的,发放本人月基本工资的60%或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0%;在我院工作10年以上的,发放本人月基本工资的80%。

3.病假超过国家规定医疗期的,学院根据病者健康状况依国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病愈复工时需有医疗证明,并经两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或因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由学院安排调岗,经调岗后仍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职手续或解除劳动合同。

4.经鉴定凡属因公受伤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各项薪酬正常发放;超出医疗期还未上班者执行病假工资标准。

5.其他规定

在规定的试用期间,试用期员工病假累计不超过 3 个月的,相应延长试用期;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在试用期结束前予以辞退。

(二)婚假

凡符合法定婚龄的教职工结婚,经本人申请,自领取结婚证之日起一年内给予婚假3天;在学院工作满一年的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教职工,给予婚假15天;再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三)产假

1.在学院工作满一年女职工计划内怀孕,可给予产假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寒、暑假及公休日、节假日不顺延。休假期间停发绩效工资。假满后,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另行按病假规定办理手续。

2.女职工在学院工作不满一年怀孕者,学院有权在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3.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学院给予每日1小时的哺乳时间,工作量标准不变。

4.男职工在配偶生产时,视母子身体状况,给予5天生育陪护假。

5.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14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四)丧假

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公婆、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丧假7天,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死亡给丧假3天。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五)事假

1.原则上不鼓励请事假。职工请事假时,需提前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当天办理事假手续,否则视为旷工。未经批准擅自不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2.职工每月事假累计超过2个工作日或半年累计超过5个工作日者,按实际出勤天数发放月固定工资和绩效工资,月发放工资最低限度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3.职工一次请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或全年事假累计达到30个工作日,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六)公出

因公外出的情况,按上述请假审批权提前一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

(七)学习、培训

学院鼓励职工在职学习提高,凡参加在职学位考试,可给7天公假。

(八)年休假

教职工年休假按照《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教职员工带薪年休假管理办法》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凡学院领导签批的假条,须先到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方可申请院领导审批。否则,属于无效假条。

第四章劳动纪律奖惩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考勤结果作为发放工资、岗位绩效和奖励绩效的依据。职工考勤情况作为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部门违纪率作为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十四条 教职工当月达到应出勤天数且无迟到、早退、脱岗等情况,享受全勤奖200元。教职工当月事假(总计不超过1天)、病假(总计不超过2天)、婚假、产假(男职工护理假)、丧假未超过规定期限且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等情况,享受准全勤奖100元。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纪行为,一经发现,首次由人力资源部给予当事人书面警告,并由员工主管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在谈话完成当天交人力资源部备案;第二次比照旷工一天处理,人力资源部给予当事人书面严重警告并由纪检监察审计部与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谈话记录及员工书面保证由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书面保证内容应说明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及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半年累计达三次者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1.迟到、早退、脱岗;

2.工作时间在岗睡觉;

3.工作时间从事文体娱乐活动(学院统一组织除外);

4.工作时间使用电脑打游戏、炒股、看电影;

5.学院认定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对于旷工的处理。旷工半天扣发半月绩效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一个月绩效工资,依次类推。连续旷工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五天者,属严重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学院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院通报批评并解除劳动合同。

1.使用指纹膜进行打卡考勤;

2.破坏考勤设备者;

3.请病假出具虚假病历证明;

4.擅自修改考勤数据者;

5.伪造领导签字或虚构请假事实办理请假手续的。

第十八条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劳动纪律相关程序审核不严格的,由主管院领导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单位内部每发生一起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按照60%发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原《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勤管理实施细则》、《教职工打卡管理规定(试行)》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平原校区考勤管理办法(暂行)》自本规定生效日起作废。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16年7月1日生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考勤时间表

 

季节

上班打卡时间

下班打卡时间

上班打卡时间

下班打卡时间

新乡校区

冬季

07:30-08:00

12:00-13:00

14:00-14:30

17:30-19:00

夏季

14:30-15:00

18:00-19:30

行政管理

人员

全年

07:30-08:00

12:00-13:00

13:30-14:00

17:00-18:30

教师教辅

人员

全年

07:30-08:00

 

13:30-14:00

17:00-18:30

校领导及副高以上人员

全年

校领导每周打卡5天,副高以上人员每周打卡累计不少于3天。每天打卡不少于两次(间隔3小时),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外聘专家

全年

每天工作须进行一次签到、签退打卡(间隔3小时),具体时间可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

备注

1.第一节在平原校区上课的教师教辅人员乘坐6:50班车,需在8:00前打卡考勤。

 

2.第一节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教辅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可乘坐7:20班车,在班车抵达平原校区后10分钟内打卡有效,超过10分钟后视为迟到,超过30分钟指纹考勤机将不予记录。

3.行政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及院系(部)管理人员。